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上訴人 謝豐興
謝貴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 被上訴人公號 謝申伯會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
張銘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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