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吳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强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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