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59號聲請人 簡佩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游惠美┌───────────────────────────────────────────────┐│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59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黃和杰 ││93年10月6日│93年10月6日│200,000元│06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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