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22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弘選任辯護人溫令行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2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書記官洪菘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士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前向告訴人 科思 智慧財產權事務所黎汯洋 支付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之損害賠償,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士弘與黎汯洋、 蘇芳仙呂盈潔黃彥傑林宗佑 等人於民國99年間合夥設立「科思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下稱科思事務所),約定由黎汯洋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科思事務所,林士弘則擔任專案經理,負責該事務所業務開拓及向客戶收取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士弘自99年4月30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其客戶「兆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田公司)收取如附表所示款項之機會,未將其向兆田公司收取之款項共85萬6700元繳回該事務所,反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作為個人花用。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利用其擔任科思事務所專案經理向客戶兆田公司收取業
務費用之機會,於約3個月之密接時間內,多次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雖其各次侵占之舉動,均已分別該當於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然被告各個侵占之舉動,係基於侵占兆田公司交付之業務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主觀上各個侵占行為應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被告各次之侵占行為,客觀上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亦在密接之時地所實施,在刑法上,應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適當,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㈡被告前於88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89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符合「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諭知緩刑要件。
㈢依公訴人與被告之協商內容,被告應於100年11月10日前,
向告訴人科思事務所即黎汯洋支付新臺幣80萬8764元之損害賠償(被告本案侵占款項共85萬6700元,超過80萬8764元部分,業據黎汯洋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捨棄),如有違反,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書記官洪菘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侵占時間│案件名稱│侵占款項│││││(新臺幣)│├──┼──────┼─────────┼───────┤│1│99年4月30日│適用兩種氣嘴規格之│30萬元││││充氣嘴結構││├──┼──────┼─────────┼───────┤│2│99年5月11日│打氣筒之閥體結構│2萬8500元│├──┼──────┼─────────┼───────┤│3│99年5月20日│高壓打氣筒結構│3萬4900元│├──┼──────┼─────────┼───────┤│4│99年6月3日│旋轉式充氣嘴│3萬6000元│├──┼──────┼─────────┼───────┤│5│99年6月3日│高壓打氣筒結構│3萬6000元│├──┼──────┼─────────┼───────┤│6│99年6月3日│打氣筒結構│3萬6000元│├──┼──────┼─────────┼───────┤│7│99年6月3日│打氣筒之閥體結構│3萬6000元│├──┼──────┼─────────┼───────┤│8│99年6月3日│高壓打氣筒結構│5萬4000元│├──┼──────┼─────────┼───────┤│9│99年7月30日│打氣筒之充氣嘴│5萬2200元│├──┼──────┼─────────┼───────┤│10│99年7月30日│輕便型打氣筒│5萬8500元│├──┼──────┼─────────┼───────┤│11│99年7月30日│打氣筒充氣嘴之氣密│18萬4600元││││結構││├──┼──────┼─────────┼───────┤││合計││85萬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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