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30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務人 張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張靜和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張靜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