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興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黃文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附表:受刑人黃文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20日│100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63號│毒偵字第363號│毒偵字第12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100年度訴字第105│100年度訴字第161││事實審││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100年7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100年度訴字第105│100年度訴字第161││判決││4號│4號│4號││├────┼────────┼────────┼────────┤││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100年8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04號(編│執字第7304號(編│執字第9732號(│││號1、2已定應執行│號1、2已定應執行│接續執行)│││刑1年2月,發監執│刑1年2月,發監執││││行中)│行中)││└────────┴────────┴────────┴────────┘┌────────┬────────┬────────┬────────┐│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8日或│100年1月20日││││19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6號、│毒偵字第296號、││││759號│7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1│100年度訴字第181│││事實審││0號│0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1│100年度訴字第181│││判決││0號│0號│││├────┼────────┼────────┼────────┤││判決│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653號(│執字第10653號(││││編號4、5已定應執│編號4、5已定應執││││行刑1年5月,接續│行刑1年5月,接續││││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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