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天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8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1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簽帳明細表、信用卡帳單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到場對於原告請求金額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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