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郭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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