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 邱瓈慧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9+1)×34×10=3,400元)。
二、聲請人請再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申請前置協商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之自民國101和102年度迄今各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完整之補助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支出5,000元、繕食費5,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勞健保費624元、交通費600元、手機月租費500元、商業保險費1,432元、扶養聲請人父母親支出4,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最新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此外,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包含商業保險費1,432元,請向本院陳報支出之必要性,或請更正為個人支出之額數。
五、請補陳聲請人之父母親有無工作能力?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如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如無工作,求職之情形為何?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一併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