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49號聲請人 黃健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明晃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以吳明晃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吳明晃已於98年7月2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吳明晃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吳明晃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