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58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銘益 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依聲請狀所載地址寄送111年12月29日調解期日通知書及聲請狀繕本予相對人,惟於111年12月13日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本件無法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堪認調解無成立之望,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