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穗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穗青因犯賭博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穗青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附表:受刑人張穗青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犯罪日期│102.03.16│102.09.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7713號│214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84號│11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26│103.05.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84號│11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3.26│103.05.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051│103年度執字第349│││號(已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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