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2號抗告人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