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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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齊條龍企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被上訴人 高有義
高全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以102年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4日確定,本院復於同年9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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