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張彤瑄 兼法定代理人 張一森 被告 羅鴻基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簡字第138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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