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9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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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36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告 蔡依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98元,及其中新臺幣19,953元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