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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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2號
聲請人 尤金智
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財發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解決系爭爭議,向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兩造意見不一致,致調解不成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既曾就同一事件,向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今復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聲請調解,依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