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 傅陸珍
傅文榮 傅坤松 傅坤棕 傅勝揚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王森榮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宜蓁 律師被上訴人 傅文財
傅文成 傅煜翔 ( 傅文乾 承受訴訟人)
傅蔓棻 (傅文乾承受訴訟人)
郭梅雀 (傅文乾承受訴訟人)
傅棠琳 (傅文乾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