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14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85號、第1286號、第12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經由○○○○○○○○○○○○○○(下稱○○○○)提出於本院之「抗告聲明異議狀」,雖未使用「上訴」文字,然已表示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14號判決不服,應視為上訴,合先說明。
貳、關於附表編號1加重詐欺取財部分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75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則毋庸扣除在途期間,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本院判決正本囑託被告當時另案借提所在之○○○○○○○○○○○○○○(下稱○○○○)長官送達,於112年8月22日由被告親自簽名按指印收受,有本院112年8月18日112南分院 瑞刑榮 112上訴614字第7218號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9、275頁),被告於112年9月25日返回原受刑所在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被告向受刑所在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時,毋庸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書翌日(即112年8月23日)起算20日,計至同年9月11日(星期一)屆滿。被告遲至112年10月19日始具狀向受刑所在之○○○○長官提起上訴,有卷附被告「抗告聲明異議狀」(視為上訴)及書狀上○○○○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可稽。依首揭規定,此部分上訴已逾法定上訴不變期間,被告上訴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參、關於附表編號2、3加重竊盜部分
一、按「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加重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前經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為有罪判決,被告不服,上訴本院,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附表編號2、3所示罪刑,即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例外情形,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於本院112年8月8日判處罪刑後,因不得上訴即告確定,被告對本院所為此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編號2、3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附表(即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14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告訴人(即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本院宣告刑備註1FARIDANORMAYUNITA(印尼籍)111年4月2日前某時至同年4月11日不詳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罪刑部分撤銷。陳韋凱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其他上訴駁回(沒收部分)。犯罪事實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2 洪進福 111年6月23日12時至14時間某時臺南市○○區○○里○○000號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罪刑部分撤銷。陳韋凱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其他上訴駁回(沒收部分)。犯罪事實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3 侯尾生 111年6月27日凌晨1時至4時2分間某時臺南市○○區○○里○○000號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罪刑部分撤銷。陳韋凱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其他上訴駁回(沒收部分)。犯罪事實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