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2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代理人 杜宛書
林昱璿 宋俊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銘源 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於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47萬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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