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