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入住宅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並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部分,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62號裁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已減刑之如附表編號
一、二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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