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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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95年刑保字第122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