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醫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邵曰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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