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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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書誤繕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79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3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91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