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⒉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⒋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⒌請說明前配偶 張美月 對子女扶養費之負擔方式以及離婚協議書。
⒍全體受扶養人 宋國剛 、宋 蕭六金 、 宋明敏 、 宋展輝 及 宋展坤 之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請說明國稅局95年、96年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扣繳
單位為久揚機電工程行類別「租賃」以及扣繳單位為永大機電工程行類別為「營利」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擔任監察人之順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營利事業單
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⒒請說明聯徵資料中顯示至97年6月有授信資金流向久揚機電工程行之原因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⒓請提出聲請人95年11月轉讓久揚工程行予 陳韻秀 之相關證明文
件,轉讓金額為何以及聲請人所提出收入切結書中負責人為陳韻秀之聯旺機電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原為負責人之久揚機電工程行間(兩者營業所在地均設立於高雄市○○區○○里○○路
885之3號9樓)有何關聯?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