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9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6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