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25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4,436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8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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