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55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民
國95年1月14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