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
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信用卡之簽卡消
費款等情,有聲請狀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
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