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狀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