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子○○
癸○○壬○○辛○○己○○○丑○○○丁○○乙○○丙○○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
蕭昌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35,47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