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黃恩佑 被告 林季珊
林安繁 林雅超 林啟超 林崇超 邱林瑛子 林吳素蘭
林碩居
林錫端
林秋菊 林淑徽 林貴徵
林秀玲 陳敏祥 陳美玉 蕭國華 沈 李玉綉 林清泓 林明喜
林柏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林麗水
黃林翠霞
林嬌虹
廖文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廖文興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廖文華
林芳榮 林偉仁
林碧汶 徐素慧 (即 徐錦之 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編號18 沈李玉綉 應繼分比例12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8沈李玉綉應繼分比例18分之1」、附表三中關於「編號18沈李玉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2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8沈李玉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8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