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黃恩佑 被告 林季珊
林安繁 林雅超 林啟超 林崇超 邱林瑛子 林吳素蘭
林碩居
林錫端
林秋菊 林淑徽 林貴徵
林秀玲 陳敏祥 陳美玉 蕭國華李玉綉 林清泓 林明喜
林柏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林麗水
黃林翠霞
林嬌虹
廖文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廖文興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廖文華
林芳榮 林偉仁
林碧汶 徐素慧 (即 徐錦之 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編號18 沈李玉綉 應繼分比例12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8沈李玉綉應繼分比例18分之1」、附表三中關於「編號18沈李玉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2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8沈李玉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8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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