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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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鄭潘秀金
鄭名玉 鄭旭杰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國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偉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被告 黃碧山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