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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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 黃國欣 被上訴人 范永興
王怡 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20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