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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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17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祐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本件得請求之依據(支票上載有受款人,須經背書轉讓始得請求)。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