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被告己○○
乙○○同上甲○○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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