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10月4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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