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98年3月1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