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期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