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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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債權人信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