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韋裕仁 被告 盧强
盧品 盧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7,143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5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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