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鄭貞雄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被告 蔡元裕
徐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