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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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游榮吉 代理人 游仲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行公司」欄中「泓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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