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麗錦 即劉邱麗錦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
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974之8、1078、1078之1、1079、
  1079之1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000(何人應查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含被告邱麗錦)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前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經乘以各繼
  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
  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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