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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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然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5年6月10日,此有本票影本可證,並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4年5月10日│100,000元│95年6月10日│95年6月10日│WG0000000││├──┼───────────┼─────────┼───────────┼───────────┼────────┼───┤│002│94年5月10日│100,000元│95年6月10日│95年6月10日│WG0000000││├──┼───────────┼─────────┼───────────┼───────────┼────────┼───┤│003│94年5月10日│100,000元│95年6月10日│95年6月10日│WG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馮澤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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