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李瑞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黃頌斌 │京城商業銀│103年5月31日│13,840元│0000000││││行中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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