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陳秀鳳 被告 王進雄
黃登茂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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