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上訴人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司法院乃於民國(下同)91年01月29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將之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08日起公布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為102萬元,未逾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三、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