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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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280號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相對人 張芳生
郭傳薰 郭黃阿雪林書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證。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惠敏